假使生命中,必會患一種疾病,中風、癌症、心臟病、老人癡呆症等,您會選擇哪一種?台北市紅十字會9月份舉辦講座,由中國醫藥大學醫療體系總執行長許重義醫師主講《腦中風的預防》現場調查,大多數民眾寧選心臟病,也不要中風。原因不外乎心臟病是短時間辭世,而中風是有意識裡,未有行為能力,拖到最後散盡家財、結束生命。

  在台灣,每3人就有1人一生中會得到中風、每15人有1人死於中風,且有3分之1 的中風會復發。不僅如此,中風的醫療照護金額更是嚇人,若是一位月薪2萬5千元的人成為重殘中風病患,聘雇外傭照護,包吃包住加上薪資,每月約需2萬5千元,10年的負面經濟作用為6百萬,而每年增加3萬重殘中風病患,10年給家庭社會增加1兆8千億經濟負擔

  為杜絕罹患中風,民眾應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許重義醫師表示,雖說「老化」是中風最重要的危險因子,肥胖、三高(糖尿病、高血壓、高血脂)、代謝症候群、癌症等,皆易致使中風,若能延緩老化、使身心健康,便能降低得到中風的機會。而根據臨床顯示,中風年齡低於65歲者佔50.5%,許醫師提到,如不想早5歲中風,一定要戒菸!

  許重義醫師進一步指出,若想對抗衰老、延緩老化,便應如同長壽老人擁有低血糖、低胰島素、 低體溫、中年不發胖等特徵。此外,還要保持良好的飲食習慣,多攝取含有天然抗氧化的食物,避免會造成過度氧化的食物,並執行戒菸、運動、減重、少喝酒、不吃素的行動,值得注意的是,其實吃全素食,會造成膽固醇過低,中風機率會高出常人的3倍。

【資料來源:中時健康 黃筱雅/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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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台灣有90萬名家庭照護者嗎?

案例一:父親突然中風至今將近六年了,生為老么的我,心路歷程從錯愕慌張、擔心無奈,乃至但求盡己所能...

案例二:26歲的曉菁不只要照顧生病的母親,還有重度智障的弟弟和罹患失智症的阿姨,全家的經濟僅靠她一個人在支撐,每天都在煩惱錢要從哪來。她所承受的壓力及背後所隱藏的心酸過程,實在無法言喻。

案例三:那年,年邁的阿公罹患了嚴重的「白內障」,導致雙目失明,變成一位暴躁易怒,反覆無常的人,而後阿嬤擔當起照顧他一切的責任。

你知道什麼是家庭照護者嗎?不論年齡大小,是男是女,只要是提供「照顧」給因年老、疾病、身心障礙或意外等而失去自理能力的家人,就是「家庭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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錠嵂保險經紀人中二處~江凱偉執行處經理:

錠嵂保險經紀人中二營業處愛發亮計劃,今天三台遊覽車浩浩蕩蕩來到苗栗幼安教養院~140位殘疾孤苦幼兒的家!半天的志工體驗,了解院方的狀況、照護老師的辛苦、還有最感人的就是這些孩童的努力!一般人輕而易舉的動作,對他們而言一點都不容易;「雖然我們很慢,但是我們很有信心!」20多年來,費盡青春歲月照顧這些孩童的林勤妹院長說「只要有心,就不怕困難」不過,在我看來,這著實不是件容易的事,除了有愛心,還要耐心、細心,更要擔心龐大的經濟支出!我們能為他們做的真的不多,10多萬的捐款,加上30餘位助養人,希望帶給他們小小的幫助!幼安小朋友,你們是最棒的,加油喔

錠嵂保險經紀人中二處~江純慧襄理:

生命的存在有很多樣式,有一種生命,可能先天因腦缺氧或其它因素造成永久遺憾、亦或後天因病因意外致成難以回復的失能失智…

今天錠嵂『中二愛發亮』公益活動,參訪苗栗幼安教養院,好真實的接觸!那是一種可能一輩子進步有限,但卻努力活著的生命樣式…有大朋友、有小朋友,驚人的是,許多院生遭家人遺棄於教養院, 『幼安』成為他們的家, 因此教養院龐大的經濟壓力也可想而知! 但他們不放棄生命,吃力的、緩慢的、努力學習日常我們簡單不過的事物~摺疊衣物、準備食材、學習生活、復健走路等,韌性與勇敢更勝於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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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購買保險時,通常只會注意保費、保額多寡,對於受益人填寫的重要性,往往較少放在心上,導致不少保險業者在協助處理的理賠案件中,經常出現保戶指定的受益人全部早已身故的案件,導致保單保險金變為被保險人遺產,按照法律必須繳交遺產稅,間接又造成另一項損失。

第一金人壽表示,但從過去經驗來看,曾發生指定受益人,全部比保戶更早身故的狀況,而保戶身前沒有定期檢視更改,所以依據保險法規定,保險金變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法定繼承人在領取保險金時需繳交遺產稅

特別是投保意外險時,受益人選擇及順位是一大關鍵,而一般人較常忽略的次順位受益人,最好也務必加以指定,保戶必須考量若不幸因意外身故,究竟哪一位家人的生活會首當其衝。

錠嵂保險經紀人公司指出,目前實務上作法,保戶可以填寫至少兩位或多位受益人,依各受益人的生活狀況排定順位,或提出約定的比例以分配理賠金,但無論如何,最重要是在人生的不同階段,例如婚姻狀況改變、子女出生或成年、父母身故之時,重新檢視保單受益人的狀況

像單身貴族或不婚主義者,可以將父母列為最優先的受益人;頂客族夫妻則把配偶或父母以順位或比例等方式來分配適當的理賠金。至於三代同堂的家庭,最好是以父母或配偶為受益人,或用信託方式處理保險金,避免子女年幼無法理財或保險金被監護人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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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活」是近期在日本中老年人間興起的一種概念,意思是趁健在時,事先為自己安排好身後事,用正面心態面對死亡,並在準備過程中讓當下活得更好。

以刷新日本紀錄片票房紀錄的「多桑的待辦事項」為例,主人翁擔任化學公司業務員打拚超過40年,退休後卻被診斷出胃癌末期,即使如此,依然以正面態度迎接人生終點,並列出一條條「待辦事項」逐一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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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主計總處統計,去(100)年國內30歲以下年輕人的平均年所得為41.6萬元,相較15年前還低,30~34歲族群更慘,平均年所得55.6萬元,較前年減少2萬多元年輕人「青貧化」的情況越來越普遍,被稱為「青貧族」。

根據「全國消費者壽險購買調查」統計,台灣20歲以上的成年人約有77擁有第一張保單,其中有近7成受訪者表示未來會再投保,顯示年輕族群逐漸提升風險管理意識且重視保險規劃。

就算薪資不夠多,保險仍是重要的一環,尤其工作之後,面臨意外或醫療的需求會提高,保險更是不能或缺的一部分,另外保險也能成為協助「青貧族」存下第一桶金的好幫手。

錠嵂保險經紀人說,由於起薪不高,在預算有限的情況下,可以先選擇定期保障型,將基本的保障項目買齊後,等到工作穩定或收入增加時,再選擇終身保障效力險種,避免一開始就超過負荷,以至於後續繳款中斷而停止保單效力。

錠嵂保險經紀人建議,可將「實支實付型醫療險」、「住院日額」、「手術醫療險」、「一次性給付型醫療險」、「長期看護險」納入保險規劃中,若有餘力再做儲蓄理財。受限於預算考量的新鮮人,可先選擇定期型保險來補強風險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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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今周刊 2012/07/11

專訪苦勞網創辦人孫窮理談退休金制度

苦勞網創辦人孫窮理,研究退休金制度已有十多年,他對退休金制度的評論,就是一個「亂」字。他堅信,唯有年輕人自覺,並在未來的修法過程中扮演關鍵角色,才可能避免這場社會悲劇的發生

因為關心勞工權益,苦勞網創辦人孫窮理自2001年起開始鑽研台灣退休金制度,常態性地撰寫相關文章評論當前制度,並且成為各大工會邀請演講的對象,堪稱是在產、學界之外的台灣退休金制度「另類專家」。

「亂」象叢生埋下破產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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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摘要>

高雄一名呂姓老翁向保險公司投保住院醫療險,後來因罹患混和性發展遲緩障礙症到高雄長庚醫院接受日間住院治療,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195天的一般住院日額與出院療養金,共1067,761元,但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罹患的是精神性疾病,只願意以精神疾病標準理賠555,511萬元,呂姓老翁的家屬不服憤而告上法院。

<兩造爭議>

保險公司主張,保險契約條款明文規定精神疾病住院每年最高給付90天,混和性發展遲緩障礙症確實為國際疾病臨床分類第九版(ICD-9-CM)中精神性疾病項目,因此依約以精神疾病理賠有理。

呂姓老翁家屬則主張,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公司並無交付國際疾病臨床分類第九版,該表不屬於保險契約一部分,保險公司以該表認定何謂精神性疾病實屬無理。另外,保險契約也未列明哪些疾病為精神性疾病,況且混和性發展遲緩障礙症非常見疾病,難以得知是否為保險契約所謂精神性疾病,就保險法、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保險契約應做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主張保險公司應以一般住院標準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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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技術越來越發達,現在的醫療行為不再只有減輕病患身體上的痛苦,也有不少愛美人士,會尋求整型外科改善容貌,但保險業者提醒,目前對於整型手術、微整型引起的醫療疏失,保險是否予以理賠,仍有模糊地帶,民眾要特別注意相關契約內容。

目前整型手術約可分為醫療導向、追求美麗兩類,例如兔唇等天生疾病、或是後天意外造成身體異常而進行的整型手術,都屬於醫療導向,錠嵂保險經紀人公司表示,因先天性疾病所造成的外觀缺失,保險採取「除外不理賠」原則,但如果投保30天後才因新發生的疾病而影響外觀,必須進行整型治療,基於建構基本生活條件,會依手術費用進行理賠。

此外,許多重大傷害,像是燒燙傷意外,往往送醫治療後,傷部還是會遺留難以抹滅的疤痕,有些甚至必須長期進行重整手術,導致花費可觀。據瞭解,現在部分保險公司提供「顏面傷殘整型費用給付」,特別針對頭、頸、顏面等部位,因意外傷害遺留顯著外觀缺失所需的整型手術費用予以補貼,以減輕患者經濟負擔。

至於若民眾單純為追求美麗而進行的整型手術,因屬於消費者自發性所進行的整型,以現階段各家保險公司推出的險種來看,皆無法提供相關的保障規劃,建議消費者在進行相關手術前必須審慎評估風險。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201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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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摘要>

A君於民國97年跟保險公司投保個人傷害保險,保險期間是971219981219止。

A君在9811月因為發生意外事故,導致「右脛骨、腓骨遠端骨折」,一直治療到隔年1月,踝關節活動度為零度,於是向保險公司申請傷害殘廢保險金理賠。

但保險公司卻主張,依A君提供的資料來看,A君的傷害狀況跟投保的這張傷害保險單條款第6條約定的「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180天內致成殘廢」並不相符,無法認定A君的殘廢情況是由那次意外事故所導致,因此無不予理賠。

A君不服,於是向保險事業中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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