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買境外保單前請先停、看、聽]
所謂「境外保單」指的是:外國保險公司透過在台的企管顧問公司、財務管理顧問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等管道,在台販售的保單。一般而言,境外保單販售的多為萬能或分紅壽險,而不銷售醫療傷害或癌症等較複雜的險種。由於這類保單並未取得國內主管機關核准營業,依台灣法令不可在台銷售,因此又稱「地下保單」。銷售地下保單的業務員與經紀公司屬非法販售,最高可處450萬台幣的罰鍰,並吊銷執照(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不過,對一般消費者而言,若自行接洽或直接到國外購買並無違法問題。
雖然台灣保險監理主管機關金管會一再重申境外保單在國內銷售並不合法,且不受國內法令所保障,近年來也發生過不小的境外保單糾紛,但有需求就有供給,據統計,目前台灣至少有四、五百位經紀人冒著風險販售地下保單,所以消費者在市場上遇到被推銷境外保單的機率並不小,因此建議有興趣購買地下保單的朋友,應先了解與思考其相關風險如何。
下文為前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長周國端於經濟日報發表的專欄摘錄,供大家參考∼
地下保單在國內流竄多年,政府雖三申五令嚴禁業務員銷售非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保單,但這股熱潮並未因此消退,估計台灣每年至少一億元保費金額流入地下保單市場。相同現象也出現於保險市場正在起飛的對岸大陸,由於港澳保險公司強力滲入,使得大陸每年流失的保費高達120億元港幣。地下保單就如同其他受到政府管制或法律禁止的商品,如走私、盜伐、黑市、色情等,都屬於地下經濟的一環,只要有市場需求存在,自然容易會產生地下交易行為,若單從法令取締是很難有效杜絕地下保單銷售。
[避稅需求、價格、外幣因素為地下保單存在主因]
究竟是什麼樣的原因造成地下保單的猖獗,讓消費者對地下保單趨之若騖?歸納起來主要有下列幾個原因:
(編按:
1.依政府對境外保單於相關稅法的適用性做出的解釋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31221&ctNode=84&mp=1,境外保單的理賠金必須列入遺產總額。
2.據會計師羅友三根據相關經驗的看法,國人愛買境外保單,「一是因為想賺30%、40%的報酬,另一目的則是為了避稅,所以往往一買就是50萬美元、甚至是100萬美元。『這樣如賭注般的買法,失去原本資產國際化可降低風險的好處,反而因對產品本身、對賣產品的人和公司認識不清而製造更大的風險。』
3. 販售境外保單的業務員強調境外保單保費算海外投資,享有免稅優惠,但實質上境外保單所給付的保險金再匯回台灣已不是保險給付,而是境外所得或遺產,民國98年開始將對境外所得課稅,可以說買境外保單不但節不了稅,還無法享受到「最低稅負制」死亡保險給付每戶三千萬的免稅額)。
此外,地下保單的文宣廣告一向強調投資報酬率與外國政府監督保證之類的話術,近來更著重退休安排計劃,這些亮麗且複雜的說明範例不易讓消費者瞭解背後的風險,卻會使消費者掉入陷阱中。
[地下保單比國內保單便宜的迷思]
地下保單的宣傳很容易使人陷入國外保單都比國內便宜的迷思,首先必須澄清的是國外保單的費率不盡然比國內低。因為一個國家的保險商品費率偏高或偏低,端看其市場利率水準,以及保險業所用的生命表而定,例如目前法國保單利率以2%為主,而且生命表的死亡率也比國內第四回壽險業經驗生命表來得高,所以費率並不比國內便宜。而且先進國家的商品型態與國內差異很大,例如歐洲國家絕少販賣不分紅終身壽險,而美國終身壽險型態也大部分是萬能壽險或分紅壽險為主。
至於為何國內的地下保單費率非常低廉,主要原因有:
一、 國內地下保單公司許多來自美國,目前美國壽險業所用的保單利率大約在4.5%~5.5%,相對於國內壽險業之保單利率水準2%~2.5%,在死亡率與費用假設相同下,單是利率因素就可使終身保單費率便宜50%以上(編按:此為93年底資料)。
二、 台灣的壽險保單依規定必須採用法定的生命表,與美國保險公司可根據該公司本身經驗生命表自行釐定保單費率不同。而生命表分類亦可依被保險人體位,如最佳體(best class)、優體(preferred class)、略高標準體(standard-plus class)、標準體(standard class)等級;或依吸煙習慣區分為,從不吸煙、近一~五年不吸煙、吸煙等級。以二十年繳費的定期壽險為例,同樣是30歲男性,若以核保的最佳與最差條件相比,其費率相差甚至可達一倍以上。
[消費者購買地下保單的風險]
基於以上原因,一般消費者常感覺購買地下保單似乎比國內保單划算。然而,地下保單亦隱藏的許多風險,不僅消費者不明瞭,甚至銷售保單的經紀人也不全然了解。(編按:另,境外保單不受主管機關管轄,不需資格認證即可販售)。
首先是地下保單的合法性問題。由於地下保單並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當消費者購買了地下保單,不但不受我國政府法令的保障,未來一旦發生保險費被業務員私吞或有理賠上爭議時,因管轄保單地方在外國法院,所以保戶可能面臨需要跨海到國外訴訟的風險。(編按:購買境外保單發生糾紛若無法解決而必須採取法律行動時,必須到保險公司所在的管轄法院打官司,也有採「國際仲裁」來解決的,相關法令受當地政府監管,保戶若有要投訴事件,也須到該國主管保險機關申訴,並以當地語言進行。)
其次,因為地下保單的條款與其他契約文件是以英文或其他外國語言訂定,所以可能發生地下保單的中文版契約內容與原始文件有出入,其中最常見有國內外的法律定義不同、承保範圍限制與除外責任被隱匿或字體很小等,萬一有認知差距時還是必須以原始文件的語言約定為主。
再者,地下保單在台灣並無設立分支機構,萬一銷售的業務員離職時,就會淪為不受政府保護的孤兒保單。故一些後續的保全工作,如:受益人變更、地址變更、契約轉換、申請理賠等,都必須依賴自己與國外公司聯絡,很難獲得即時有效的服務。
最後,地下保單的廣告文宣內容通常艱澀難懂,除介紹一些與保單不相干的美國股市資訊外,常會引用高分紅利率與基金收益率等假設來預估未來收益,讓保戶感覺購買地下保單的投資報酬率非常亮麗。國內曾有業務員銷售時過於強調分紅利率,但事後紅利金額大幅縮水所引發的糾紛,但因地下保單公司非屬於國內政府管轄,因此主管機關無法完全滅絕這種不當行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