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內容部分參考經濟日報]
我們的叮嚀:旅平險保的是在出遊(國、內外)期間所發生的突發意外,導至身故或符合殘廢等級所給付的意外險。若附加了旅行意外醫療,所有因意外導致的醫療行為都可以申請給付,一般最高投保額度為旅行意外險保額的10%,即若投保旅行意外險保額為新台幣1000萬元,旅行意外醫療就可投保到新台幣100萬元。近來的羅宗勝事件,引發國人對旅平險賠不賠的討論,凱偉區blog在此提供旅平險不賠的原因和期間提供參考!
ღ旅平險不賠的原因: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時,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非以乘客身份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時,保險公司仍給付殘廢保險金。
ღ旅平險不賠的期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保險受益人一定要是配偶等特殊關係人嗎?國泰人壽主管表示,受益人是經要保人填寫或指定,故其與被保險人關係並無明確規範,非配偶還是可以當受益人。
值得注意的是,男、女朋友並不能互為保單的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國泰人壽表示,男女朋友因不具「保險利益」,故不能互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必須是夫妻、父子等等關係者方得互保。
所謂「保險利益」,是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被保險人)因各種利害關係而具有之經濟利益。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以下幾種人具有保險利益,也就是說,要保人可以這些人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
ღ本人:
任何人對於自己具有保險利益,並無疑義,且為保險學理上所公認。
ღ家屬:
所謂家屬係指與要保人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處之人員,其彼此間對任一人之死生均有休戚與共之關係,不以具有親屬關係為限。惟以此類身份投保時,保險人於認定時會特別謹慎,並考量其彼此間有無互負扶養義務之情形,如無即不予同意,以避免藉此身份而行賭博之實。故二人同居一處,但彼此間並未負有扶養義務,或並非為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而同居一處時,即不予認定,例如房東與房客雖同居一室,惟因不符合前述要件,故不具保險利益。
ღ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提供要保人生活費或教育費之人,要保人對之有保險利益,但反向則無。意即要保人可以以提供生活費或教育費之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但提供者不得以接受幫助者為被保險人投保,因接受其周濟之人死亡,對提供者並不會有經濟上之損失。
ღ債務人:
債權人可以自己為要保人,以債務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但反向則無保險利益,因為債權人之死亡對債務人而言並無任何損失可言,以此類身份投保時,通常保險人不會接受超過債權金額之保險金額,且之後如發現該債權債務係偽造時,則因無保險利益,保險契約會自始無效,即使當時被保險人已經死亡,亦無法獲得理賠。
ღ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1.要保人對於其股東:
一般而言,公司對於其股東並無保險利益,如認有保險利益,則一般上巿公司其股東何止千人,而其股東之生死對公司而言並無任何損失。但對無限公司而言,因其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之清償責任,故無限責任股東之死亡對公司而言有相當大的影響,故對無限責任股東具有保險利益。
2.要保人對於其合夥人:
合夥事業對任一合夥人而言關係均極為密切,且一般均會共同執行職務,任一人之死亡對合夥事業均有極大影響,故彼此間應有保險利益。
3.要保人對於其公司重要職員:
公司對於一般職員並無保險利益,因其死亡對公司而言並無損失,但對公司之重要職員,則其死亡對公司將造成管理或營運上之重大影響,故可以之為被保險人投保。所謂重要職員一般係以高階主管且其死亡會造成營運或管理上之重大危機為限。以上所述是指以公司為受益人之狀況,如以員工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之保單,則一般均視為員工之福利,並不以重要職員為限。
台北市議員羅宗勝疑捲入女友黃秀娟5,000萬元保險金疑雲,因黃的旅平險受益人為「配偶」羅宗勝,被友人質疑羅宗勝為領保險金才準備與黃冥婚。
據了解,黃秀娟的5,000萬元保險金,除向南山人壽投保的壽險已獲理賠,受益人為其父母外,其餘向新光、國華等投保的旅平險並不能獲得理賠。原因就出在,黃女是死於「藥物中毒」,並不符合意外的要件。
針對一般藥物中毒死亡的保戶,瑞泰人壽理賠部門協理楊和珍表示,保險公司在審查理賠與否的第一步是先了解為何藥物中毒,是服藥過量或是他殺等、服什麼藥;若服藥過量便進一步調病歷,了解是否有憂鬱症、自殺記錄等,或其死亡地點是家中或醫院,以探討是否為意外,再判定是否理賠。一般說來,壽險保戶若投保兩年內自殺,保險公司不理賠,若是意外險,則不管是否投保期間超過兩年,都不賠。
壽險業者表示,藥物中毒一般不屬於意外事故,經查證屬實後,意外險通常無法獲得理賠。
ღ旅平險不賠的原因: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時,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非以乘客身份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時,保險公司仍給付殘廢保險金。
ღ旅平險不賠的期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保險受益人一定要是配偶等特殊關係人嗎?國泰人壽主管表示,受益人是經要保人填寫或指定,故其與被保險人關係並無明確規範,非配偶還是可以當受益人。
值得注意的是,男、女朋友並不能互為保單的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國泰人壽表示,男女朋友因不具「保險利益」,故不能互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必須是夫妻、父子等等關係者方得互保。
所謂「保險利益」,是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被保險人)因各種利害關係而具有之經濟利益。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以下幾種人具有保險利益,也就是說,要保人可以這些人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
ღ本人:
任何人對於自己具有保險利益,並無疑義,且為保險學理上所公認。
ღ家屬:
所謂家屬係指與要保人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處之人員,其彼此間對任一人之死生均有休戚與共之關係,不以具有親屬關係為限。惟以此類身份投保時,保險人於認定時會特別謹慎,並考量其彼此間有無互負扶養義務之情形,如無即不予同意,以避免藉此身份而行賭博之實。故二人同居一處,但彼此間並未負有扶養義務,或並非為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而同居一處時,即不予認定,例如房東與房客雖同居一室,惟因不符合前述要件,故不具保險利益。
ღ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提供要保人生活費或教育費之人,要保人對之有保險利益,但反向則無。意即要保人可以以提供生活費或教育費之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但提供者不得以接受幫助者為被保險人投保,因接受其周濟之人死亡,對提供者並不會有經濟上之損失。
ღ債務人:
債權人可以自己為要保人,以債務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但反向則無保險利益,因為債權人之死亡對債務人而言並無任何損失可言,以此類身份投保時,通常保險人不會接受超過債權金額之保險金額,且之後如發現該債權債務係偽造時,則因無保險利益,保險契約會自始無效,即使當時被保險人已經死亡,亦無法獲得理賠。
ღ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1.要保人對於其股東:
一般而言,公司對於其股東並無保險利益,如認有保險利益,則一般上巿公司其股東何止千人,而其股東之生死對公司而言並無任何損失。但對無限公司而言,因其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之清償責任,故無限責任股東之死亡對公司而言有相當大的影響,故對無限責任股東具有保險利益。
2.要保人對於其合夥人:
合夥事業對任一合夥人而言關係均極為密切,且一般均會共同執行職務,任一人之死亡對合夥事業均有極大影響,故彼此間應有保險利益。
3.要保人對於其公司重要職員:
公司對於一般職員並無保險利益,因其死亡對公司而言並無損失,但對公司之重要職員,則其死亡對公司將造成管理或營運上之重大影響,故可以之為被保險人投保。所謂重要職員一般係以高階主管且其死亡會造成營運或管理上之重大危機為限。以上所述是指以公司為受益人之狀況,如以員工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之保單,則一般均視為員工之福利,並不以重要職員為限。
台北市議員羅宗勝疑捲入女友黃秀娟5,000萬元保險金疑雲,因黃的旅平險受益人為「配偶」羅宗勝,被友人質疑羅宗勝為領保險金才準備與黃冥婚。
據了解,黃秀娟的5,000萬元保險金,除向南山人壽投保的壽險已獲理賠,受益人為其父母外,其餘向新光、國華等投保的旅平險並不能獲得理賠。原因就出在,黃女是死於「藥物中毒」,並不符合意外的要件。
針對一般藥物中毒死亡的保戶,瑞泰人壽理賠部門協理楊和珍表示,保險公司在審查理賠與否的第一步是先了解為何藥物中毒,是服藥過量或是他殺等、服什麼藥;若服藥過量便進一步調病歷,了解是否有憂鬱症、自殺記錄等,或其死亡地點是家中或醫院,以探討是否為意外,再判定是否理賠。一般說來,壽險保戶若投保兩年內自殺,保險公司不理賠,若是意外險,則不管是否投保期間超過兩年,都不賠。
壽險業者表示,藥物中毒一般不屬於意外事故,經查證屬實後,意外險通常無法獲得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