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摘要>

A君於民國97年跟保險公司投保個人傷害保險,保險期間是971219981219止。

A君在9811月因為發生意外事故,導致「右脛骨、腓骨遠端骨折」,一直治療到隔年1月,踝關節活動度為零度,於是向保險公司申請傷害殘廢保險金理賠。

但保險公司卻主張,依A君提供的資料來看,A君的傷害狀況跟投保的這張傷害保險單條款第6條約定的「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180天內致成殘廢」並不相符,無法認定A君的殘廢情況是由那次意外事故所導致,因此無不予理賠。

A君不服,於是向保險事業中心提出申訴。

<有關保險>

所謂的「個人傷害險」即一般所謂的「意外險」,以個人的方式出單(另一形式為團體方式出單),保障的是個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傷害,包括死亡、殘廢、燒燙傷,亦可另加傷害醫療保障。保障期間為自簽約當日凌晨12點起算的一年(編按:傳統意外險皆為一年一約,目前則有變形的「還本型意外險」,保費較高昂,並在繳費期滿後,提供不再繳費但終身保障的條件)

意外險對於「意外傷害事故」明確定義為「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且針對死亡、殘廢,另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致成」死亡或殘廢始理賠的條款規定,但超過180日致成死亡或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或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則不在此限

本案,由於A君是在9811月從農地摔落後,即接受骨折復位手術,在997月又住院做踝關節固定術,持續治療至隔年1月診斷踝關節活動度為零度,症狀確定後才向保險公司提供殘廢申請。

雖然A君確定認殘的時間點,非在事故發生後的180日之內,且已不在保單有效期間的保障範圍內。但按條款規定,傷害事故的確發生在保障期間內,且A君的殘廢與該意外事故的確具有因果關係,應屬該保單保障範圍無誤。

保險公司以傷害已超過180天為由不理賠,實屬無理。

<調處結果判定保險公司應賠>

保發中心調處結論為:A君投保的這張傷害保險單第6條有關殘廢保險金的給付約定:「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2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以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

上述後段有關180天內致殘廢的規定,主要目的是在確認意外事故與殘廢程度間有無因果關係,因此如果被保險人殘廢的事實,與意外事故間具有明確的因果關係,不應侷限在事故發生日起180天內成殘者才能理賠。因此,A君的傷症與意外事故間確有因果關係存在,保險公司不得以自意外事故發生後逾180天才確認成殘為由拒絕理賠。

從此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的是,如果保戶可證明殘廢與意外事故間有因果關係,即便距離意外事故發生已超過180天,保險公司還是要賠,因此,保戶萬一不幸碰到這類情況,不要因時間超過180天之後,就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同時,權益是給知道的人享有的,遇到保險糾紛千萬要尋求專業人士協助,爭取應有權益。

 

垂詢請洽江凱偉處經理團隊 或來信zoewu1124@gmail.com


聯絡方式菁英召募(含同業同階轉聘)請洽

江凱偉處經理0935-388111(中華電)、0985-292808 (亞太)

保險規劃及商品諮詢請洽

江純慧襄理0922-606188(亞太)

吳秋蓉主任0914-036015(中華電)、0985-2928878(亞太)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awkaiwe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