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同步登載於工商時報「政經八百專欄」>


【文:江凱偉】

依內政部戶政司的統計,2010年台灣離婚人口約140萬人,占15歲以上人口1953萬的7.12%;當年度平均每天有159對夫妻離婚。姑且不論現代人的婚姻何以如此不穩定,但事實既是如此,安定人心的保險遇上不安定的婚姻關係時可能產生哪些問題,倒十分值得探討。

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必須符合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契約才可成立;比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家屬即是一例,所以本人可以同時為要、被保人投保,也可以自己當要保人、以家屬為被保險人成立保險契約。所以,以夫為要保人、妻為被保險人的保險契約十分常見。萬一夫妻離異,保單的要保人若仍是前夫,一旦前妻死亡,法理上因為保險利益關係已不復存在,保單失其效力,將造成身故保險金無法給付的問題。不過,因為壽險是長時間繳費的延續性契約,實務上保險公司仍會考量保單成立的目的(例如是為照顧下一代),而予以賠付。

類似案件的處理模式,就是將要保人更改為前妻,不過,因為這類壽險有可能隱含龐大的解約價值,因為婚姻關係決裂,要保人(前夫)也可能不願意平白放棄這些利益。前夫若不願意更換要保人為前妻,前妻自然也不會想當被保險人,因為萬一哪天前妻身故,前夫若仍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可能會因此領取到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前妻)若不想再當這張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可以不經要保人同意,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與要保人撤銷契約,此舉亦將視同解約,保險公司會將解約金返還要保人,這樣前妻就不需擔心相關問題。

不過,最好的處理方式,仍是離婚前協議妥當,將要保人更換為即將無緣的配偶,否則將來重買保單,因為年齡的增加與體況的關係,可能得多花不少成本。但千萬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在離婚前更換要保人,不然將可能產生贈與稅,因為保單現金價值屬於有價財產,要保人的更換等於無償移轉財產,依遺贈稅法的規定,配偶間的贈與免計入贈與總額,只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辦妥要保人變更,自然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若離婚後再更換要保人,因為此時雙方已非配偶,只要當時保單現金價值超過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度,就須申報贈與稅,若疏忽未察,一經查獲,補稅加罰在所難免。

離婚後,也常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忘記更換的問題。通常,配偶會互為對方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在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金一定是給付給那一位具名指定的受益人。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間,不需有像要、被保險人間嚴格的保險利益關係存在,所以即使離婚多年,若未更改受益人,保險公司仍會依指定受益人欄上之記載,將保險金給付予前配偶。

許多保單成立目的是為了家庭責任,因為擔心若有天父或母身故,還有一筆保險金可以讓孩子免除經濟上的困難而得以順利成長。

舉例來說,志明帶著兩個小孩與春嬌離了婚,不久後志明有了新伴侶,但沉浸在新感情之中的志明內心深處卻有個不敢說出口的憂慮──若有個三長兩短,新伴侶是否會將與前妻生的小孩視如己出?留下來的資源會不會真的用在兩個小孩身上?志明的最佳解決方案就是到銀行幫兩個小孩開辦信託專戶,並將以志明為要、被保險人的保單受益人改填為兩個小孩的信託專戶;萬一志明身故,這筆保險金將進入信託專戶。志明只要在信託中載明如何運用這筆錢,例如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費、學費與醫療費實報實銷、小孩幾歲之後得解除信託契約,讓小孩成年成熟之後可以運用剩餘的金錢等,屆時信託即會完全依據志明的意志運作。這就是保險金信託,既可免除第三人對這筆保險金的覬覦,也能確保錢會用在小孩身上

婚約與保險契約都須審慎訂立,而在這個混亂年代,保險還是可以發揮其可靠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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