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跌倒意外,然因罹患糖尿病,導致傷口不易癒合,進而導致敗血症休克死亡,傷害險是否需理賠?

楊姓被保險人98530在自家因修理電燈不慎跌落致右腳受傷,後因雙側跟骨骨折及開放性傷口不癒,並引發蜂窩性組織炎,同年714不治死亡。被保險人家屬因向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險300萬元遭拒而告上法院。日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保險公司應理賠並按年息10%加計利息,全案還可上訴。

保險公司主張,被保險人急診病歷從未提及患有蜂窩性組織炎,再者,被保險人住院相關病症記載達24項,究竟因何病症導致被保險人死亡並無記載,縱使曾罹患蜂窩性組織炎,也不是導致被保險人死亡的直接原因。還有,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雖記載有蜂窩性組織炎,但死亡證明書在死亡方式勾選「病死或自然死」,並非意外死亡。

此外,保險公司指出,楊姓被保險人生前患有糖尿病、慢性腎臟病、C型肝炎等疾病,而且在98615到醫院就診,三日後腦部斷層掃描檢查發現左中腦動脈灌流區有梗塞,應是糖尿病產生的血管病變導致,同年63072出現兩側肺炎及敗血性休克,因此楊姓被保險人敗血性休克,是由中腦動脈灌流區梗塞及肺炎所致,與腳部傷口無關。

法官表示,雖然死亡證明書勾選「病死或自然死」,但從就醫病史記載可以看到,患者曾有因跌落致足底外傷,而且有出現蜂窩組織炎及組織壞死現象。再者,從醫院的說明,患者的確有中腦動脈灌流梗塞情形,但並不是直接造成死亡的原因

至於患者生前曾患糖尿病影響傷口癒合影響,法官指出,根據就醫紀錄,患者住院期間血糖檢測值多在200400,以胰島素控制,住院期間並沒有出現過高或過低血糖所可能導致對其他器官造成影響的併發症,推斷住院期間的血糖值並未對患者死亡有影響

法官認定楊姓保險人跌倒為死亡的主力近因,傷口是跌倒所致,傷口未癒合及細菌感染等現象,也是跌倒所致,保險公司應理賠傷害險保險金

 

按:意外險給付的條件為「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於180天內之身故、殘廢或醫療之相關費用,但若證明有因果關係則不受180天之限制」。

【資料來源:2011-11-07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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