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秋蓉 

為了維護投保大眾的權益,經過消保團體的力爭,自91,一項新的投保規定已上路──保險業務人員在幫保戶送出要保申請之前,必須先提供至少3天的保單審閱期,也就是須先將保單條款樣張先供客戶過目,以便符合消保法所規定的定型化契約訂約前的審閱期規定。  

也就是說,消費者原本即享有的10天「契約撤銷期」──簽收保單之契日起算10天可依其意願撤銷認為不符需求的保單,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無息退費──之外,還有至少3天可更充分考慮的「保單審閱期」 

這項新規定依據的是「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目前適用的是「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包括任何終身險與定期險、主約或附約、台幣或外幣等有壽險成份的保單在內,(投資型保險、單純的健康險、意外險等並不在審閱範圍),業務人員可透過親送、傳真、郵寄、電子郵件傳輸或提供保險公司網站請客戶下載等方式,提供條款樣張供保戶預先審閱,簽約前則必須請要保人簽訂「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申請書」,而且為避免日後糾紛,確認申請書上必須填妥契約的中文全名,不可填英文代號或中文簡稱,並須填上要保人審閱條款樣張的日期  

萬一保戶投保時決定要變更要保人,則同樣的程序必須再走一次。而且,對於現有保單的中途附加附約或行使更約權時,也適用審閱期的規範  

要保人在簽立保險契約之前若未經過審閱契約條款容三日以上這道程序,則往後任何時候(只有等到保單未到期或被保險人身故順利完成理賠之前),要保人都可能以訂約之初沒有審閱過保單為理由,主張不利於己的條款內官不構成契約的內容。因為審閱期規定規定未經這道程序,且要保人也未自願在「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申請書」上簽下放棄審閱期字樣的話,保單成立後的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效。  

這項規定聽起來對消費者的權益是增加保障,但也有其潛在風險,亦即在至少3天的審閱期期間,消費者是處在保障的空窗期,而不像過去只要簽訂要保書並送出申請,就算保單未下來,但萬一發生保險事故且符合保單條款規定,消費者還是享有保障。所以,為免這至少3天的保障空窗期,在簽訂審閱期間確認申請書時,要保人只要是自願簽署也逐字親筆書寫放棄審閱期的字樣,例如:「本人確已瞭解本契約內容,自願提前簽訂本契約」或「本人同意放棄本契約之審閱權」等,保單就能在送出要保申請當天生效。 

但學者另有見解認為,因為 審閱期規定源自消保法,即使在買賣雙方合意的情況下拋棄審閱權,仍與消保法有所牴觸,建議保險業者遵照消保法完成三天審閱期規定,避免日後爭議。所以關於這項新規定,可能還是不用想太多確實執行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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