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參與民間宗教活動「過火」儀式過程中,跌倒受傷時,傷害險賠不賠?
日前,最高法院作出一則判決,認定因參與「過火」儀式致殘廢屬傷害險保障意外事故範圍,保險公司應予理賠保險金。

被保險人林松柏先生為廟宇董事,在民國90年7月11日,為慶祝新廟宇落成並為信眾祈福、避災邪,於是遵循過往習俗,舉行神聖「過火」儀式。依一般參與「過火」的經驗法則,參與者至多止於腳底紅腫或起水泡,然林松柏先生走至金紙火堆約2/3時,或因金紙燃燒不均勻致高低不平;或因慌張步伐打結,乃不慎跌倒,造成臉部、四肢、臀部總體表面積34%二~三度灼燙傷。眾人即緊急將林松柏先生送至台中榮民總醫院燒燙傷病房治療,期間接受四次擴創術及二次補皮術等六次手術治療,至同年9月1日,傷勢獲得控制出院。但此時,原本光滑的皮膚已留下永無法抹滅的燒燙傷痕,尤其,當天氣變化時,那股從腳底深層陣陣傳來的痛楚,絕非一般人所能體會。

錠嵂保險經紀人(股)公司總經理李淑芬表示,當初受保戶的信賴與託負而替保戶規劃完整的保單,無非希望保戶真正遇上風險時,能適時將保險功能發揮。記得,當接獲該保戶受傷訊息時,我們即馬上派員前往慰問,並協助整理相關資料俾辦理保險金理賠。然當正式代保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後,保險公司先以故意行為、後又以「特技表演」為由拒賠。經多次努力協調,該保險公司仍堅決主張不必負給付責任。當時本公司已充分了解,為捍衛保戶權益,我們不得不透過訴訟程序,請求司法還我們一個公道。

於是,從遴選委任律師、陪同出庭、準備蒐集訴訟資料、分析案情、安撫保戶情緒,從一審至三審定讞,歷經近二年半的時間。一路走來,本公司與保戶所建立的革命情感已非業務員與保戶關係,那種感覺是使命的負荷與責任的展現,有時候就像家人身受病痛,但身為醫師的我確無能為力替他治療般,深深自責之。

很高興,錠嵂當初的堅持,現在法律終於給我們一個公道,證實我們的理念是正確的,未辱及捍衛保戶權益的使命。當然,我們仍得繼續服務眾多愛戴本公司的保戶,以我們的保險專業,努力維護保戶應有權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awkaiwe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