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是買三X人壽保單的下場?! 

 前言】本文是一個同事的朋友遭遇理賠糾紛的心得(經我們潤飾而成),他是在買了保險數年後才發現自己患有先天性疾病(應該說是保險公司認為他有「先天性疾病」),因求救無門才因認識我們轉而向我們求救。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保險公司在理賠時如何爭取儘量不賠,以消費者的角度觀之甚至是欺負消費者,而消費者又常常是非常弱勢與無助的。因此,我們也希望各位看倌在規劃人生不可缺少的風險與財務計劃時,要慎選保險公司,並在做出決定之前做好自己能儘量了解的,不要在不清楚的情況下,就簽下具有法律性質的要保契約,否則等到出事才發現大事不妙已為時晚矣。而要有事前良好的準備與認識,建議您還是找對市場商品比較了解且站在客戶立場的保險經紀人公司,以對商品的條款陷阱與限制有較清楚的了解,因為買保險與做財務計劃,「眉角」還是很多的。而若真不幸發生保險糾紛,具與保險公司斡旋強大力量的錠嵂公司,也會是各位爭取自身權利的最佳後盾。

 在此建議您,仔細檢視自己現有的保單是否有缺口
(檢視原則請連結:ღ保單檢視之1~保單檢視,您不可不慎!
ღ保單檢視之2~花同樣的錢,您買到的是什麼樣的意外險?
ღ保單檢視之3~防癌險,您買對了嗎?
ღ保單檢視之4~醫療險,注意細節有撇步!

 另,錠嵂為客戶爭取理賠權益的力道強大,相關案例也不少,您可連結其中兩例報導:ღ錠嵂篇~錠嵂不遺餘力捍衛保戶權益,勝訴獲賠404萬! ღ錠嵂篇~東雲紡織新市廠爆炸意外,錠嵂捍衛保戶權利不遺餘力!
敬祝大家做的理財保險規劃,都是夠「保險」的喔!
 


 我是一個再平凡不過的小老百姓。我為何要買保險?我想原因跟大部分的人一樣──不想承擔有個「萬一」的風險。所以我願意負擔一些保費,將這些擔憂丟給保險公司;我根本不是想要藉著保險獲利,因為那可能是用我的生命或健康換來的。只是,能否平安活下去有很多時候不是我能決定,所以我需要保險。

 只是我萬萬沒想到,辛苦繳了好幾年的保單,在我最需要它的時候,三X人壽居然可以罔顧消費者的權益,用盡各種理由、找遍所有藉口,能不賠就不賠,期間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居中協調,往來多次聯繫後,三X人壽才稍微尊重一下該中心。不過卻
要本人簽具一份對本人非常不公平的切結書才願意理賠。

 我在民國86年9月23日投保三X人壽保險公司的一張保單,內容如下:20年繳費終身壽險、附加20年防癌終身附約、20年繳費重大疾病終身附約、全家福住院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附約。我在民國94年11月30日因被診斷罹患腦腫瘤(腦血管突發病變致言語中樞神經障礙)開刀住院治療,共住院16天,出院後我除了向三X人壽申請理賠金外,並同時向保X人壽申請住院及手術的理賠金,保X人壽開立的理賠保險金支票(新台幣94,147元)很快便送交到我手中。

 同樣的申請文件卻遭三X人壽來函拒賠,大意如下:「本公司醫療保險附約之除外責任的約定,將『先天畸型』(包含先天性疾病)列屬為除外責任之一,排除於保障範圍之外。有關『先天畸型』(包含先天性疾病),係疾病醫療之病理分類,其認定應依據病理學或醫學之專業診斷,與外觀是否可見或發生、發現、診斷與治療之時間是否在保單生效前後無關;目前醫療單位所使用之『國際疾病分類』,編碼第740∼759碼之疾病歸屬為先天畸型……。再則依保險法127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本公司原無給付責任……」然依財政部函釋健康保險「先天性疾病」列為除外責任及理賠之處理原則(台財保字第0930002305號),其中提到「保險人如擬依保險法第127條主張被保險人於訂立契約時已在某先天性疾病情況中,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則須舉證被保險人於訂立契約前曾有發病事實,否則仍應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不管規定怎樣,我很確定在我跟三X人壽買保險的當時,我是很健康的,更不知道未來會有腦腫瘤的病變;而且如果各家保險公司的契約條款基礎定義是相同的,為何保X要賠而三X人壽不賠?若是如此,我強烈建議消費者──一樣要買保險、繳保費,那千萬不能買三X人壽的保險,因為三X人壽可以不管規定怎樣,自己說不賠就不賠。

 接著的三個月,我分別向不同的管道上訴三次求救,三X人壽仍維持原議。

 在我心灰之餘,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發給三X人壽的一封函,如大海浮木的出現,也讓對此案幾近死心的我燃起一線希望。謹節錄部分內容如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發文字號(九十五)保調字第一二O三號文中提到據財政部93年1月29日台財保字第0930002305號函說明三「……各保險公司若擬將先天性疾病列為健康保險商品之除外不保事項,則對於不承保先天性疾病之具體名稱,除應於保單條款列示清楚外,保險費率尚需依照公平對價原則做合理反映;反之,該除外責任條款即有構成保險法第五十四條之一約定無效之情事」是以本案之系爭契約並未將腦動脈畸形之名稱清楚列示,故尚不得主張適用除外不保之約定。

 再者,腦動脈畸形屬「先天性異常」當無疑義,然欲判斷是否為「先天性疾病」需視其是否已造成生理上不適或影響生理機能而定。本案被保險人於86年9月23日投保系爭保險,94年11月25日因「顱內動靜脈畸形」破裂出血,於94年11月25日被送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住院,並於94年11月30日接受開顱手術清除血塊,在此之前並無病歷資料顯示任何與動靜脈畸形相關之症狀或不適(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94年12月9日診斷証明書),因此不能認為其異常於投保當時已達於疾病之程度,亦不能認為其腦動脈畸形為「先天性疾病」。綜上所述,建議保險公司依約給付醫療保險金。

 為此,我尋找了許多相關資料,並詢問許多保險專家,終於弄懂了一些保險上的道理。壽險公司的契約條款當中有所謂的除外責任,意即雖然買了保單,但並不是所有的狀況都可以理賠,如果是不賠的項目,保險公司必須很清楚地列出哪些是不賠的。例如,「裝設義齒、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就明白列示在保單條款中。所以,
如果先天性疾病是除外不保的項目的話,保險公司不能只列出「先天性疾病」的文字,然後就對他們認為是先天性疾病的病做無限上綱的拒賠解釋。更何況先天性疾病已經不列入醫療保險示範條款除外不保的項目,現在的保單只有將「外觀可見的先天畸型」列為除外項目。

 保險公司可不是省油的燈,只要是拒賠,就一定能找出藉口。於是三X人壽從對「疾病」的定義大作文章──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三十日後所發生的疾病。我在86年投保,94年腦腫瘤開刀住院,再怎麼笨的人都看得出來其先後順序,唯獨三X人壽。其實他們不笨,只是不願理賠,所以極盡所能做出「腦腫瘤(腦血管突發病變致言語中樞神經障礙)等於先天性疾病」的主張,這樣他們就可以名正言順的解釋──先天性疾病一出生就有,只是未發病,所以此疾病一定是在我買保險之前就存在,不符合保險契約所承保的疾病。

 至此,我終於明瞭三X人壽的伎倆,以及身為保險消費者的悲哀與無奈。難道我們真的難以跟財大氣粗的保險公司對抗?又有多少消費者能忍受與保險公司長期抗戰的煎熬?幸好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願意挺身相助,我的事才在他們的專業意見之下,得到三X人壽「有條件」的理賠,條件是:三X人壽竟要求我簽下切結書,同意此次理賠後,嗣後再無其他給付責任,並聲明本次融通給付不得作為日後理賠申請之依據,且倘再有類似情形而未獲給付者,本人絕無異議。

 保險消費者權益被欺負至此,小老百姓到底該如何是好?要我簽還是不簽?難道未來的我不需要保險的幫助嗎?

 我跟大多數人一樣,只不是個小老百姓,力量薄弱,所以只能透過這篇文章,讓大家了解我的遭遇以及三X人壽給我的態度,非常諷刺地我看到該公司給我的函件內寫了一句「本公司將【一句承諾,一生的朋友】奉為經營宗旨……」三X人壽,你如何看待保險此一良心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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