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報導來源:經濟日報2012/03/03/文:吳秋蓉】
<事件摘要>
據報載,某A小姐在民國89年,跟B保險公司買了一張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100年8月21日因「急性腸胃炎合併脫水、子宮肌瘤」進院治療。8月26日A小姐出院後,向B保險公司申請相關理賠,但B公司以「住院是發生在保險契約停效期間」為由,拒絕理賠。
但A小姐持不同想法與論調,因此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有關保險>
繳納保險費是保險契約成立以及存續的一大要件,因此,保險契約臨屆續年度保費繳納日時,若保戶未繳納保費,保險公司就會在進行相關繳費通知未果後,對要保人進行掛號信函催告繳納通知(按:月繳或季繳者因繳費頻率高,不另作催告,但實務上保險公司多會透過經手或服務業務員進行通知),催告到達翌日起算30天內為寬限期限,要保人得隨時無息繳納應繳保費。若再未繳,寬限期限一過,除非是保戶在成立契約時於要保書中曾勾填同意「保費自動墊繳」,或在繳費寬限期限終了前曾以書面聲明保費自動墊繳意願,而得以藉由保單中已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應繳的保險費和利息,以延長保單效力,否則保單將於「寬限期間終了翌日」停效。
如果被保人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還是必須擔負保險金給付責任;但若契約已停效,則停效期間保戶是無法享有保險保障的。要保人若還想保有原有保障,須於停效日2年內提出申請,並繳納完墊繳的保險費、利息等。
保險公司主張保戶經催告仍未繳費 致保單停效無法理賠
針對此事件,B公司的主張為,A小姐的保單續期保費應繳日為100年5月12日,但A小姐授權的信用卡扣款沒有成功,B公司在100年6月8日根據要保書上所填寫的地址寄發催繳通知,但A小姐逾期仍未繳費,導致契約停效。
保戶主張保險公司未盡服務責任 使其權益受損
A小姐則認為,從她買了保單到現在,B公司都沒有派任何業務員提供服務,也沒收到B公司寄發的催繳通知,才導致保險契約停效。A小姐主張,她投保時所留的電話都沒有更改,業務員也沒有電話通知繳納保費,等到她要申請理賠時,才說保單停效,讓她權益受損,實在不公平,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編按:關於保險消費爭議,請參考http://www.wretch.cc/blog/LawKaiWei/21117840一文,
後續處理自101年1月2日起改則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電話:0800-789-885 網址:http://www.foi.org.tw/
催告視同已送達 保單停效無保障功效
保發中心調處認為,根據A小姐投保的保單條款約定「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所以B公司依要保書上的地址,在100年6月8日以掛號郵件寄送給要保人,雖然郵局分別在6月11日及12日投遞都沒有人招領,而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保險公司,但是保險公司的通知已對A小姐發生「送達」的效力,在通知送達後30天內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後,保險契約停止效力。
A小姐在同年8月21日到26日發生的保險事故,應該就是在保險契約的停效日內,因此保險公司確實沒有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小提醒
提醒消費者注意:
(1) 保險契約停效嚴重影響保戶權益,切記留意繳費相關事宜;
(2) 住所變更時,應即刻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找服務的業務人員辦理契約變更即可;
(3) 如果有多張保單,須留意所有保單都須完成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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